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6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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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合同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湘潭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潭政办发〔2013〕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经开区管委会和所属全资、控股公司及响水乡政府、和平街道办事处、重点工程指挥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项目建设等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及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协议和备忘录、纪要、责任书、承诺书等具有契约性的文书。

第三条 法制办是合同的审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合同相关部门职责

第四条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查、评估,提出初步意见;

(二)负责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以及担保情况;

(三)负责对合同中的专业性、技术性内容把关;

(四)负责合同条款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起草与修正;

(五)负责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需要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法制办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指导、监督合同的调查、谈判、起草、签订等工作;

(二)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家对重要合同中涉及的法律风险等问题进行评估论证;

(三)对报送的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存在法律风险的合同给予风险提示;

(四)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汇总、报告合同履行情况;

(五)承办或参与合同纠纷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六)其他需要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的订立。合同承办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法制办参与重要合同的调查、谈判、起草、签订合同等工作。

第七条 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一般应遵循调查、评估、协商、草拟、审查、报批、签订、备案等程序。

涉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同,应当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湘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规定,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党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 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进行了解和审查。

第九条 订立合同,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订立合同;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

(三)承诺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

(四)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内容;

(五)泄露商业秘密。

第十条 凡国家、行业或经开区管委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使用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 合同实行审查会签。工程项目建设类合同必须经审计等部门审查会签,招商合同必须经国土、财政等部门审查会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经招商、规划、财政等部门审查会签。

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根据审查会签意见对合同予以完善,形成合同文本,并报送法制办加盖合同审查专用章。

承办部门不得对已盖合同审查专用章的合同文本进行删改。

第十三条 党政办公室对已盖合同审查专用章的合同文本签章并存档。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合同原件报送法制办备案。

第十五条 合同订立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重要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承办部门应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防止风险发生,并报法制办: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被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第十七条 法制办应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妥善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文书等资料,具体包括:

(一)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及附件;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等资料;

(三)签约审批材料;

(四)合同前期谈判过程中的背景资料、往来函电、会谈纪要及与合同签订有关的会议纪要、传真、视听资料等;

(五)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合同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合同档案应当包括:

(一)合同文书资料;

(二)履行情况记载;

(三)合同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法制办应加强合同归档管理。主要包括:

(一)合同正式文本;

(二)合同审查意见;

(三)合同履行情况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室将合同管理纳入纪检监察范围,对违反合同管理的责任人员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恶意串通和泄露商业秘密等损害经开区利益行为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