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2013(定)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6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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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省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相继出台了以下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鼓励大学毕业生积极投身就业创业实践,展示个人才华,实现个人价值,创造美好未来。

    一、促进就业政策

(一)、每年选调一批德才兼备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确有空余行政编制的乡镇(街道)工作。(选调生)

二)、每年招聘一定数量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大学生村官)

(三)、每年招聘一定数量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三支一扶)

  1大学生在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可按规定享受工作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按照现在“三支一扶”毕业生所从事的岗位,可参照本地乡镇机关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标准,按月发放。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2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规定享受招录相关优惠政策。

  3、“三支一扶”项目人员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服务2年以上,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项目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4、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回到原籍或到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标准;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四)、对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学费可以代偿、补偿。

(五)、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六)、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补贴,达到其在册员工30%以上并超过10人(含10人)的,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七)、支持毕业离校且两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特困生(低保户、纯农户、零就业家庭、残疾毕业生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优先。见习期间,可享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参照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受额外补贴。

(八)、对未就业的纯农户大学毕业生进行实名登记,安排到就业见习企业和公益性岗位工作,给予见习补贴和社保补贴,实行托底帮扶。

(九)、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享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以下人事代理服务: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2、因私出国政审;3、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4、转正定级、工龄核定;5、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6、其他人事代理事项。

    二、促进创业政策

(一)、工商部门

     支持大学生创业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大学生自行申报出资数额申办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允许大学生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创办中小企业,非货币资产出资额最高可占企业注册资本的70%。允许大学生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在首期出资到位的情况下,可申请将其余注册资本到资期限延长1年。对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申请个体经营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费用,并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允许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大学生,在向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交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后,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业务。

(二)、税务部门

     1、从事个体经营的大学生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大学生创办的企业从事下列行业之一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谷物、蔬菜、薯类、水果、棉花、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牧、渔、林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

 3、大学生创业举办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按摩、典当、桑拿、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4、大学生创业举办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大学生创业举办的企业,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大学生从事的婚姻介绍,免征营业税;大学生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取得的稿酬所得,按税法规定予以减征应纳税额的30%

 6、大学毕业生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饮食业、仓储业、物流业、居民服务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大学生可免费参加人社部门举办的创业意识培训和创业技能培训。

     2、创业服务

    1)绿色通道:我市工商局、税务局等多个部门开辟了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咨询、优先受理、优先登记、优先办证。

    2)创业项目库:通过公开征集、网络征集、成功创业人员推荐、加盟企业推荐等形式收集了750余个创业项目,都具有一定市场需求,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适合创业者创业,具有一定生存和盈利能力的项目。

    3)专家志愿团咨询:从各高校、行业和创业成功人士中挑选出60余位专家组成创业专家志愿团,作为广大创业者的智库,开展门诊式咨询、上门咨询、电话咨询、网络咨询等多种形式的咨询服务。

 3、创业贷款

     大学生创办的个体工商户最高可获得10万元创业贷款,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获得10-30万元创业贷款,创办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获得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个人及合伙创业贷款由政府全额贴息,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可获得银行基准利率50%的贴息。

 4、岗位补贴

     大学生成功创业并认定为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单位的,新招用的就业困难对象,按照当地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50%,给予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    

 (四)湖南(湘潭)大学生科技创业园

     湖南(湘潭)大学生科技创业园是我省唯一的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由省人社厅和市人民政府共建。现已拥有研发、生产、配套设施场地35万平方米。园区能为大学生提供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保姆式的专业服务,帮扶大学生就业创业。

 扶持政策:

       1、创业场所使用费用补贴:在基地租赁场地的创业者享受第一年补贴每月不超过1000元,第二年补贴每月不超过800元,第三年补贴每月不超过600元。外地户口的大学生创业企业负责人可免费使用一间创业园标准间住房,时间不超过三年。

       2、创业项目无偿资助:高校毕业生工商注册登记满六个月后,可享受最高不超过5万元自主创业开办费补贴。通过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评审的项目,可享受最高为20万元的无偿资助。

       3、贷款贴息:对于申请创业贷款的创业基地内项目优先获得贷款贴息扶持。争取社会风险投资和银信机构融资的基地内项目,给予年贴息总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贴息扶持,获得社会担保贷款机构担保贷款的基地内大学生创业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

       4、税收优惠:大学生创业两年内所上缴的各项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给予全额补贴,第三年按地方所得的50%进行补贴。

       5、见习补贴:大学生在园区见习实践的给予每月600/人的创业见习费用补贴、给予用人单位每月400/人的费用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